西藏昌都市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财政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充分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财政部、自治区、昌都市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昌都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信息,是指昌都市财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昌都市财政局公布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昌都市财政局公开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遵守公文处理、保密、规范性文件管理、内部控制、档案管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的相关规定,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相互衔接,程序完备。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成立昌都市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任成员。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第七条 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财政信息、不予公开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六)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七)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十一)财政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 昌都市财政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在局机关发文稿签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科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主办机关向其他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最后确定信息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发文部门需备注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中央驻藏、自治区、昌都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财政法规汇编。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七)网信昌都等微信公众号平台。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财政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单位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财政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财政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内容的局属各科室(中心)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产生信息内容的局属各科室(中心)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部门分管局领导、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需公开的政府采购公告,由政府采购办自行公开。
(五)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政府采购办对所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存档。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或注明失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财政信息公开申请。
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后按照工作分工转交经办科室(中心)。经办科室(中心)提出信息公开的处理意见或答复内容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外公开事宜。
第二十一条 经办经办科室(中心)应当及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昌都市财政局认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但是,昌都市财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财政信息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答复的财政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各经办经办科室(中心)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须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回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财政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昌都市财政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财政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昌都市财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昌都市财政局可以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政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昌都市财政局可依法依规向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属各科室(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公布《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财政信息的情况。
(三)财政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